隨著經濟形勢變化導致部分企業不能正常履約,少數企業會利用企業之間合同手續上的欠缺逃避違約責任。完備的書面合同對于保證交易安全乃至維系與客戶之間的長久關系十分重要。大家都知道,往往合同類型、合同約定的條款的不同,會導致合同稅收成本不同。所以,企業應針對合同內容進行相應的約定和籌劃,以此實現納稅節約。

簽訂合同的注意事項:
簽訂合同時,以下幾個問題需要企業注意,它們都會直接影響最終的稅負。
1、合同價格應該明確是否為含稅價格:企業的業務人員在簽訂合同時,往往只注意最終價格的高低,忽視了該價格是否包含增值稅。價格將直接影響企業應納稅額或抵扣額的大小。所以,一定要注意合同中是否寫明含稅條款。業務人員如果不熟悉相關內容,則要及時與財務人員溝通確認。
2、謹慎使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托收承付,是指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購貨單位收取貨款,購貨單位根據合同對單或對證驗貨后,向銀行承認付款的一種結算方式。委托收款,則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在實際商業活動中,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都是常見的結算方式。這兩種方式的優勢在于企業只負擔了前期的生產成本和銷售成本,將收款環節交給銀行,減小了賬款回收的難度。其缺點在于雖然降低了企業回收貨款的難度,但造成企業提前繳納稅款。事實上,企業并沒有立即收回貨款,但只要貨物發出,稅務機關根據合同就會認定企業已經實現收入,應繳納增值稅。
3、注意印花稅繳納時間:所謂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訂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形成合同,就要繳納印花稅,所以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不要忽視對印花稅的計算。企業一定要把握印花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照規定,在書立應稅憑證或完成證券交易的當日,企業就應繳納印花稅。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同時,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所以,無論合同是否兌現,都必須按照規定貼花。未繳或者少繳印花稅稅款的,稅務機關除令其限期補繳稅款外,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
4、有心動必留痕:妥善保管對于證明雙方之間合同具體內容具有證明力的下述資料:與合同簽訂和履行相關的發票、送貨憑證、匯款憑證、驗收記錄、在磋商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資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變更合作約定,包括數量、價款、交貨、付款期限的,也要留下書面憑證。
5、慎用授權文書:企業業務人員對外簽約時需要授權。建議您在有關介紹信、授權委托書、合同等文件上盡可能明確詳細地列舉授權范圍,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業務完成后建議您盡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紹信、授權委托書、合同等文件。
6、確保條款要明確:如果您的業務需要對方提供保證擔保的,在與相關客戶簽署保證合同時請務必表述由保證人為債務的履行提供保證擔保的明確意思,避免使用由對方“負責解決”、“負責協調”等含義模糊的表述,否則法院將無法認定保證合同成立。
簽訂合同的納稅籌劃方案:
企業經營過程中,幾乎所有經濟往來都需要簽訂合同,這是對雙方權益的保障,也是計算稅款的依據。企業要根據業務銷售的類型,選擇相應的合同簽訂模式。
1、通過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實現增值稅延期納稅:
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分期或延期納稅,有利于企業利用貨幣產生相應的時間價值。在合同簽訂過程中,雙方要約定結算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可以享受一定的延期納稅,但是延長期限只有1個月,并且必須在次月15日內繳清稅款,所以納稅籌劃的空間非常有限。
因此,進行納稅籌劃時,可通過合同的簽訂來合法地延遲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明確采用何種結算方式。如果明確貨款短時間內無法全部收回,那么選擇賒銷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并約定貨款的收款日期,也有利于企業享受延期納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三十八條規定如下: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2、對涉稅事項進行多次審核:
合同簽訂涉及非常多的法律法規,所以,在制訂籌劃方案時,一定要進行多次審核、校對,重點關注合同中約定的稅負、發票開具及接受等條款是否符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要求。如果合同中明確發票類型,那么企業一定要確認發票類型與合同業務內容、業務性質保持一致,審核時應以合作方機構所在地、勞務發生地、業務內容為標準進行判定;
對于涉及增值稅業務的票據,應標明開具增值稅專票或者普通發票,以及稅率。這些內容必須確保準確,否則發票就有可能被稅務機關認為無效。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發票類型,那么企業應當對合同進行調整,通過對“乙方須提供符合稅法規定、以甲方財務要求的正規稅務發票”等方式進行。
企業還應關注行政事業收據的問題。如果企業的合作方是行政事業單位,合作內容是行政事業單位職責范圍內的業務,則對方可以提供行政事業單位專用收據。如果合作內容超出了行政事業單位職責范圍,那么應當要求對方提供符合稅法規定的正規稅控發票;若對方提供的不是正規稅控發票,則稅務機關同樣有可能認為發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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