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政策:如果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并且開具的是普通發票,那么他們可以暫時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如果銷售額超過了30萬元,那么他們需要按照全部銷售額的1%來繳納增值稅。
二、增值稅進項稅額加計抵減政策:對于集成電路設計、生產、封測、裝備、材料的企業,以及生產銷售先進工業母機主機、關鍵功能部件、數控系統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他們可以在計算應納增值稅時,將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增加15%來抵減應納稅額。同樣,對于先進制造業企業,也可以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5%來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
三、小微企業企業所得稅政策:小型微利企業(定義為年利潤不超過300萬元,員工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的企業)可以按照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企業的年利潤超過300萬元,那么超過部分需要按照25%的稅率全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政策: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在享受現行其他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可疊加享受本條優惠政策。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2號)
五、“六稅兩費”優惠政策:自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此項優惠政策。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號)
六、年終獎計稅方式:個人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選擇兩種不同的計稅方式:單獨計稅和合并計稅。單獨計稅是指將年終獎單獨作為一月的工資計算稅額,而合并計稅是指將年終獎與全年的其他收入合并在一起計算稅額。根據個人的實際收入情況,選擇哪種計稅方式可以減少應繳稅款。
七、個稅匯算清繳免于辦理:如果個人的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并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金額不超過400元,那么可以不必辦理個人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匯算清繳是指在年度結束后,對全年的所得進行匯總計算,多退少補的過程。
八、殘保金減免政策:對于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及以下的企業,可以暫時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如果企業安排的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或超過1%,那么可以按照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如果企業安排的殘疾人就業比例低于1%,那么需要按照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九、二手車經銷稅收優惠:以前,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收購的二手車時,可以按照簡化的稅率,即3%的征收率,再減按2%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現在,這項政策有所變化,改為按0.2%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十、吸納退役士兵就業稅費減免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號)
十一、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稅費減免政策: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公告所稱孵化服務是指為在孵對象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鑒證咨詢服務。執行期限延長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依據:《關于繼續實施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號)
十二、金融機構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2027年12月31日前,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 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 12 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x12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萬元(含本數)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 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號)
十三、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許集成電路設計、生產、封測、裝備、材料企業,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生產銷售先進工業母機主機、關鍵功能部件、數控系統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允許按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企業應納增值稅稅額。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許先進制造業企業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通知》(財稅[2023]17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工業母機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通知》(財稅[2023]25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3號)
十四、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5%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延續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300 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 300 人、資產總額不超過 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13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 6《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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